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3958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8
八、使用場地應切實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本局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
      償責任。
(二)場地佈置、啟用或架設燈光、音響、舞臺、吊具等,或臨時安裝強
      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應先經本局同意,並應於使用完畢後回復
      原狀。
(三)海報、票券、工作識別證印製前,應將樣本送經本局同意始可印製
      使用。
(四)如需設置售票處及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之地點為
      之。
(五)場地出售任何物品,應先經本局同意; 勸募活動並應取得勸募主管
      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