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838119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6
六、場地使用時間,應依收費標準規定之開放時間使用,非經本局同意,
    不得逾申請使用時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