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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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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規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四)曾經違反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性活動、政治性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
(六)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七)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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