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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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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不使用場地或設備者,除無息退還保證
    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如遇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
    使用時,申請人得申請延期或由本局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政府機關或本局臨時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其使
    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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