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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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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使用完畢,由本局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如有污毀、損壞,
    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局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保
    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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