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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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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使用場地者,應依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之期程,檢
    附有關證件、活動計畫書,送本局審查;經本局核准者,除依新北市
    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免收各項費用外,應依本局公告之期程,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但因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經本局專案簽准,得於使用前一日,繳納
    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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