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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藝文展演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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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文化建設,倡導正當藝文活
    動,發揮新北市藝文中心、新北市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新北市樹林藝
    文中心、板橋 435  藝文特區、美麗永安生活館及府中 15 之場地(
    以下簡稱場地)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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