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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公有收費停車場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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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心障礙者)所駕駛之車輛或載送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車輛,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新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時,得予停車優惠:
(一)汽車:
     1、合法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專用識別證)
        。
     2、合法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二)機車:騎乘符合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特製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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