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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拍賣及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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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銷毀沒入之車輛時,應由各相關監毀機關當場核對、清點車數、車類
    無誤後由受託廠商當場將車輛引擎、主要車軸、大樑、車輛外身、汽
    缸主體、變速器外殼、差速器外殼、避震系統、輪圈、煞車系統、動
    力器具等零件予以切割或撞擊破裂,使達不堪使用程度後,由本處拍
    照存證並作成監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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