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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第 9 條
移置車輛之保管費如下:
一、以人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每日新臺幣二十元。
二、機器腳踏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三、小型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每輛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四、曳引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五、大型汽車:每輛每日新臺幣五百元。
六、聯結車、拖車、拖架及貨櫃: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七、動力機械:每輛每日新臺幣六百元。
前條第三款、第五款及前項第三款、第五款車輛之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三條規定認定之。
第一項保管費之收繳,車輛經移置至保管場未滿三小時者,免收保管費;
三小時以上未逾十二小時者,以半日計費;收費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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