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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第 8 條
妨害交通車輛之移置費如下:
一、以人力行駛之車輛:每輛次新臺幣八十八元。
二、機器腳踏車:每輛次新臺幣一百七十五元。
三、小型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每輛次新臺幣八百八十元。
四、曳引車:每輛次新臺幣二千六百四十元。
五、大型汽車:每輛次新臺幣四千四百元。
六、聯結車、拖車、拖架及貨櫃:每輛次新臺幣五千二百八十元。
七、動力機械:每輛次新臺幣七千零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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