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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民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第 7 條
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除查明為贓車得依法發還車輛所有人外,逾三日無
人認領時,應查明車輛所有人,通知其於二十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
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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