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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淡水河水域船舶航行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5 條
船舶航行時間及速度規定如下: 一、航行時間: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起,至晚上十時止;星期六及假日得 延長至晚上十二時。 二、航行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二浬或二十二點三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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