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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政府路邊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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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申辦免費停車,其申辦程序依下列規定
    :
(一)以本人所有之個人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或合作社車為限,須於停
      車翌日起十五日內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三證正本,經查核無誤
      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二)駕駛之車輛非本人所有時,應於停車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
      車輛,親持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該車之行車執照正本
      ,經查核無誤後,始得申辦免費停車;若當日停車時間超過十七時
      者,得延至停車翌日申辦免費停車;超過申辦期限,不予免費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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