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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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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視颱風
    強度、降雨量及災情研擬本市紅黃線開放停車及恢復禁停管制時機,
    並透過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黃線或紅線開放停車與恢復管制時機
    如下:
(一)開放紅黃線停車時機:
     1、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未發布停止上班
        ,於疏散門完成關閉三小時前,淡水河、新店溪及二重疏洪道附
        近平面道路紅黃線開放停車並暫停收費。
     2、颱風期間各河域疏散門關閉,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停止上班,
        開放全市平面道路紅黃線停車,路邊收費停車格停止收費。
(二)恢復紅黃線禁停管制時機: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恢復上班但疏散門仍關閉,於恢復上班日
        上午七時(例假日上午八時)起,除淡水河、新店溪及二重疏洪
        道附近平面道路紅黃線維持開放停車並暫停收費外,其餘路段恢
        復紅黃線禁止停車。
     2、恢復上班且疏散門開啟,於當日上午七時(例假日上午八時)起
        ,全市恢復紅黃線禁止停車。
     3、停放車輛須自行駛離,恢復正常停車秩序;屆時未履行者,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強制拖吊。
(三)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原則不開放停車。但預測可能淹水嚴重
      區域,則授權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通組人員與臺北市聯繫決定該區
      域快速道路、高架橋與橋梁開放停車及恢復禁停之時段。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路段,由本府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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