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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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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停放車輛原則如下
    :
(一)橋梁、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禁止停車。
(二)如經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宣布開放橋梁、高架道路、快速道路,其限
      制條件如下:
     1、除單一車道外,僅准予單排靠右停放,禁止併排停車,並禁止於
        匝道本線及出入口前後十公尺範圍內停放。
     2、機車禁止停放於高架道路及快速道路。
     3、當橋梁有快慢分隔島時,車輛應停放最外側快車道,機慢車道禁
        止停車。
     4、汽車駕駛人應攜帶手電筒,並注意往來車輛及步行時安全,並於
        車輛之擋風玻璃前預留電話號碼,以利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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