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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災害期間緊急開放車輛停放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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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颱風、豪大雨期間一般道路停放車輛原則如
    下:
(一)劃設黃線或紅線之路段開放停車,道路之寬度為十公尺以上容許雙
      側停車,道路每一方向應保持一車道通行並禁止併排。
(二)路口十公尺、公車站牌十公尺內、消防栓五公尺內及消防通道禁止
      停車。
(三)隧道、圓環、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車行地下道均維持禁
      止停車。
(四)計程車招呼站維持原規定使用,專用停車格位仍依規定停車,時段
      性禁停停車格開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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