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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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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使用之電子憑證IC卡正卡及副卡,應由
        單位主管分別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相
        關規定程序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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