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各機關印信與公文電子交換所需章戳,應依印信條例、印信製發
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其餘因處理文書需要章戳,得依照下列規定自
行刻製(章戳格式如附件三十),分交有關單位或人員妥善使用
:
(一)條戳: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以長方形為原則,用正楷字或宋體
字,由左至右刻製機關(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
會勘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對外行文時
用之。
(二)簽字章:木質或用橡皮刻製,依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等
之簽名由左至右刻製,對外行文時用之。
(三)鋼印:鋼製、圓形,由左至右刻鑄機關全銜(並得刻鑄機關全
銜之英文名稱),其圓周直徑以不超過五公分為限,於職員證
、證書、證券等證明文件上用之。
(四)案奉核定章、代為決行章:用橡皮刻製,正方形,用正楷字由
左至右刻製「案奉核定」、「代為決行」字樣,於代判、代決
文稿時用之。
(五)校對章:角質為原則,用篆字、隸書或正楷字,由左至右刻製
機關全銜或簡稱,並加「校對章」字樣,於文書改正時用之。
(六)騎縫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騎縫章」字樣,於公文、附
件或契約書等黏連處用之。
(七)附件章:款式與校對章同,並加「附件章」字樣,於公文之附
件上蓋用之。
(八)收件章:用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製機關全銜,並加「收件章
」字樣,附日期及時間,於收受文件時用之。
(九)電子文件章:由左至右,於收發電子文件時蓋用之。
(十)傳真收文章:用橡皮刻製,由左至右刻製機關全銜,並加「傳
真收文章」字樣,註明收受之年月日時分及頁數,於收受傳真
公文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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