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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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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各機關對於文書流程管理之各項作業應確實管制。
        公文管制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
    (一)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案管制或以文管制。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
          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原
          則上須以案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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