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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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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會議使用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資料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
        回;與會人員須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及辦理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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