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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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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辦理機密文書之簽擬稿、繕印打字時之廢件,或誤繕誤印之廢紙
        及複寫紙等,應由承辦人員即時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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