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標示 於機密等級之右;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