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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79
七十九、機密文書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之標示,應具體明確,以括弧標示
        於機密等級之右;其標示內容如下:
    (一)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二)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三)其他(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標示位置,比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
        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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