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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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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處理機密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受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
          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
          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
          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機密文書之收發處理,以專設文簿或電子檔登記為原則,並加
          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註資料不得顯示機密之名稱及
          內容。
    (三)機密文書用印時,屬國家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持往辦理。監印
          人員僅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屬一般公務機密者
          ,得由繕校人員持往辦理。
    (四)「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監督辦理
          。「機密」、「密」則由指定之繕校、收發人員辦理。
    (五)使用電腦設備處理機密文書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需之帳號
          及密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
          態,有關公文交換所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須妥善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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