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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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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
        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涉及機密事項,其文書處理規定如
        下:
    (一)各機關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機
          構(廠商)或個人產製之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
          密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
          限或解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因委託契約需要,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送交
          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機密文書之管理及運用情形
          ,以保障機密文書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為使受託者瞭解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
          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明定業經標
          示為機密文書者,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
          應採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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