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908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72
七十二、核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依所據保密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併予
        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前項所據保密法律或法規命令未明定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或
        解密條件時,應衡量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保密事項涉及之保護
        法益核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