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92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67
六十七、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與內收發非屬必要,應合併辦理。
    (二)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總收發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得只記文號,不必錄由,
            並得經機關內部網路傳送有關單位。
         2、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應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徒增
            累贅。
         3、定期報表、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均不必
            辦理收發文登錄,得另用送文簿(單)遞送。
    (三)文稿核會之簡化:
         1、急要文書,主管以上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
            間及手續。
         2、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一次為限。
         3、彙辦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簽明必須彙辦之理由,
            陳送核批後,續收之同案件,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辦。
         4、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
            公文簽會手續。
         5、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6、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於辦
            稿後送會;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先徵求其他
            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送會。
         7、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三個以
            上單位者,得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
            日。
         8、特急文件須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承轉等
            手續。
    (四)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