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外收發與內收發非屬必要,應合併辦理。
(二)編號登錄之簡化:
1、除總收發應摘由登錄外,其他歷程得只記文號,不必錄由,
並得經機關內部網路傳送有關單位。
2、收發文編號使用之代字,應以適用為度,勿疊床架屋,徒增
累贅。
3、定期報表、私誼交際文電及其他不涉及公務之文件,均不必
辦理收發文登錄,得另用送文簿(單)遞送。
(三)文稿核會之簡化:
1、急要文書,主管以上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
間及手續。
2、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一次為限。
3、彙辦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簽明必須彙辦之理由,
陳送核批後,續收之同案件,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辦。
4、涉及二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
公文簽會手續。
5、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6、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於辦
稿後送會;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先徵求其他
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送會。
7、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三個以
上單位者,得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
日。
8、特急文件須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承轉等
手續。
(四)緊急公文得不依層級之限制,越級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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