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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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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除法令規定及性質
          重要者外,無須報備。
    (二)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存查
          。
    (三)屬公告周知之文書,應於電子公布欄公布,並得刊載於公報、
          公告或其他公務性刊物,以代替行文,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
          須逐級函轉。
    (四)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便簽行
          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五)各機關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機關
          內部網路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六)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亦無其他意見者,得逕行簽擬存查,無
          須行文答復。
    (七)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得以電話接洽。
    (八)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字號,
          或其他一般性通報周知事項,應登載電子公布欄。
    (九)上級交下級核議之文件,得將原件發交下級機關,下級機關應
          即於原件上簽註意見送還。
    (十)凡造送各種報表,除必須備文附送者外,一律由主辦單位逕行
          送發。
    (十一)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以登載機關內部電子公布欄
            或電子傳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傳遞方式者,須確認相關收
            受人員能獲知該項訊息。
    (十二)上級機關公報或通訊刊載之文件,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須
            逐級函轉。如須行文催辦,只錄該案所登公報或通訊之期數
            、頁數、發文日期、字號及主旨,以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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