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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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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送達或付郵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如採電子交換、郵寄、遞送或公文自領等方式送達,承辦
          人員應依規定於稿面註記,並由發文人員視公文性質及實際情
          形辦理發文。
    (二)公文及附件,除特殊情形經陳奉核准者外,應直接送達受文機
          關。
    (三)交換傳遞之公文,應填具送文簿(單)或公文交換清單,按規
          定時間、地點集中交換。
    (四)專人送達之公文,應於送文簿(單)填具送出時間,派專差送
          達。
    (五)郵寄公文,應於公文封套之發文字號欄內,逐一詳列內裝之公
          文文號或填具送文簿(單)、紙本公文交換清單(如附件二十
          一),供受文機關點收。
    (六)郵寄文件應先過磅,依其性質分別填列送郵清單付郵,並製作
          郵資統計表;郵資及函件收據應另備登記表登錄,作為郵費核
          銷之依據。但採用郵資機辦理計資發郵之機關,得依郵局規定
          辦理。
    (七)人事命令、證件、訴願文件及機密文書等,均應以掛號郵件寄
          發。
    (八)掛號郵件自寄發日起之函件執據保存期限為一年。
    (九)同一文號(含多稿)郵寄公文達一百件之大宗案件,或附件為
          大件物品者,應由承辦單位協助封發或採自領方式辦理。掛號
          郵件,承辦單位應自行填妥「交寄大宗函件執據表」,並將郵
          件依序檢齊後封固,送發文單位寄發;雙掛號郵件,應由承辦
          單位自行填妥回執聯交寄;快捷郵件、易碎品或郵局不接受交
          寄之物件,由承辦單位採自領方式自行處理。
    (十)公文自領,除前款規定之情形外,應經主管以上人員核准,並
          由承辦人員向發文人員簽收蓋章領取後,自行送達受文者。
    (十一)發文人員應隨時注意有關機關及人員之通訊地址異動情形,
            以便文件之投送。
相關圖表: 附件二十一紙本公文交換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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