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編號、登錄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發文人員對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檢查核對,如有漏蓋印信、附件 不齊全或受文單位不符者,應分別退還補辦。 (二)待發之文件,應按其性質依序編列發文字號及註明發文日期;發 文日期應與發文登錄日期一致;原稿之發文日期欄位應由發文人 員加蓋發文日期章戳。如係機密文書或具時效性之文件,應予標 明。 (三)機密文書應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於登記案由欄內註明 密不錄由,或以代碼、代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