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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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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校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待發公文應由校對人員負責校對,校對時應注意公文之格式、
          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對。
    (三)校對人員發現待發公文有錯誤時,應退回改正。
    (四)校對人員如發現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機密文書未註
          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者,應洽承辦人員改正,其以線上簽核
          者應重陳核決;文內之有關數字、人名、地名及時間等應加強
          注意校對。
    (五)校對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
          詳加核對受文者清單,並於校對無誤後,循發文程序作業。
    (六)公文校對完畢,應先檢查受文單位是否相符及附件是否齊全,
          並於紙本原稿加蓋校對人員章後送監印人員蓋印。
    (七)重要公文及重要法案經校對人員校對後,宜送請承辦人員或指
          定專人複校後再送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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