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清稿、回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於送會或核決過程中,如增刪修改過多者,應送還原承辦 人員清稿。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清稿之後,再陳核決。其已會 核、會簽者,不必再會核會簽。 (二)決行之文稿應送回承辦人員檢視文稿修改情形,承辦人員對於 修改內容如有疑義,應洽修改人員釐清或更正後,再行送發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