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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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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決行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文稿之決行按分層負責之規定辦理。
    (二)宜注意每一文稿之內容,各單位間文稿有無矛盾、重複或不符
          等情形。
    (三)對陳判之文稿,應明確批示。同意發文,批示「發」;認為無
          繕發必要尚須考慮者,宜作「不發」或「緩發」之批示。如為
          多稿者,應逐稿核章及批示。
    (四)決行時,如有疑義,應即召集承辦人員及核稿人員研議,即時
          決定明確批示。
    (五)紙本公文,應於公文決行處依下列方式簽名蓋章,其餘之公文
          審核處或承辦單位處,均不必再重複核章:
         1、首長親自核決者,由首長簽名或蓋職名章。
         2、代為決行者,由決行人簽名或蓋職名章,並加蓋「代為決行
            」章。但科室主管及以下人員代為決行府文者,決行人應以
            蓋職名章及加蓋「代為決行」章之方式為之,不得以簽名方
            式為之,以利辨識身分。
         3、代理他人決行者,比照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處理,並於公文
            決行處註明代理原因(例如「科長公出」等)及於本人簽名
            或蓋章右下方加註「代」字。
         4、襄助首長決行者,由決行人簽名或蓋職名章,並加蓋本人持
            有之首長授權職名章。
    (六)線上簽核公文,應逕以本人之電子憑證簽章。但代理他人決行
          者,如被代理人未及於公文系統設定代理人權限時,代理人應
          於核判處註明「代」字及代理原因(例如「科長公出」等),
          以明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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