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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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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承辦人員於辦稿時,處理附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應檢點清楚,隨稿附送;其為不隨文發出之陳核參考文件,
        應列為「參考附件」。
  (二)附件有二種以上時,應分別標示「附件 1」、「附件 2」等。
  (三)附件應儘量採用電子文件,並以 A4 尺度為原則。
  (四)各受文者附送附件不同時,應分別裝訂並以附件條標示受文者名
        稱。
  (五)線上簽核案件,如須附加佐參資料者,其方式如下:
       1、資料為電子檔者,以夾帶附檔之方式附加。
       2、資料為紙本者,應先將其掃描成電子檔,再夾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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