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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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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須先協調會商之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會商方式,應依問題之繁簡難易及案件之輕重緩急,於下列方
          式斟酌選用之:
         1、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面洽等方式商詢,必要時並記錄備查。
         2、以簽稿送會有關單位。
         3、以書函洽商。
         4、提例會討論。
         5、召集會議會商。
    (三)組織較多之機關定期舉行會報,涉及二個單位以上需會商之案
          件,可於會報中提出,經決定作成紀錄後,擬辦時註明「已提
          ○月○日會報決定」,不再一一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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