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七、須先協調會商之文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凡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 (二)會商方式,應依問題之繁簡難易及案件之輕重緩急,於下列方 式斟酌選用之: 1、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面洽等方式商詢,必要時並記錄備查。 2、以簽稿送會有關單位。 3、以書函洽商。 4、提例會討論。 5、召集會議會商。 (三)組織較多之機關定期舉行會報,涉及二個單位以上需會商之案 件,可於會報中提出,經決定作成紀錄後,擬辦時註明「已提 ○月○日會報決定」,不再一一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