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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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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收送陳核(判)文件,應於公文系統登錄陳核(判)流程後,紙
        本文件得填寫送陳核清單(如附件十六),再將公文送陳。
相關圖表: 附件十六送陳核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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