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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44
四十四、收送陳核(判)文件,應於公文系統登錄陳核(判)流程後,紙 本文件得填寫送陳核清單(如附件十六),再將公文送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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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六送陳核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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