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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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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收送會辦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會機關(單位):
         1、應於公文系統設定送會流程,並填寫送會辦清單(如附件十
            四)後,再將紙本文件送受會單位簽收。
         2、收受會畢或退會之紙本文件,應核對後送原承辦人員處理,
            或送後續之核判人員核判。
    (二)受會機關(單位):
         1、機關間會辦如無指定日期,則以速件為受會機關之處理時限
            。
         2、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會辦時限如下:
         (1)最速件:一小時。
         (2)速件:二小時。
         (3)普通件:四小時。
         3、公文經會畢,應將紙本文件退送會機關(單位)簽收;如尚
            有其他順會機關(單位)時,應填寫交換清單(如附件十五
            )後,再將紙本文件送交下一受會機關(單位)。
相關圖表: 附件十四送會辦清單.PDF
附件十五交換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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