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收送會辦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會機關(單位):
1、應於公文系統設定送會流程,並填寫送會辦清單(如附件十
四)後,再將紙本文件送受會單位簽收。
2、收受會畢或退會之紙本文件,應核對後送原承辦人員處理,
或送後續之核判人員核判。
(二)受會機關(單位):
1、機關間會辦如無指定日期,則以速件為受會機關之處理時限
。
2、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會辦時限如下:
(1)最速件:一小時。
(2)速件:二小時。
(3)普通件:四小時。
3、公文經會畢,應將紙本文件退送會機關(單位)簽收;如尚
有其他順會機關(單位)時,應填寫交換清單(如附件十五
)後,再將紙本文件送交下一受會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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