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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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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收文編號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來文經分文後,除機密文書得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代名
        登錄外,應即於公文系統詳實登錄收文資料並編取收文號。
  (二)紙本來文正面右下方,應依序填註收文號或黏貼條碼。
  (三)承辦單位因故遺失業經收文編號之公文,經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
        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
  (四)經登錄編號之收文,承辦單位簽收後,發現內容有疑義或需補正
        事項時,應由承辦人員先行洽辦處理,如需註銷收文號退文者,
        並應經單位主管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文人員逕予
        註銷收文號:
       1、附件與本文不符合。
       2、來文機關發現內容有誤,要求退文或作廢。
       3、非本機關權責並經洽來文機關同意退文。
       4、屬個人公文。
       5、重複收文及取號。
       6、系統重複取號,致有號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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