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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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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分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文人員收到來文經拆驗後,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
    (二)來文屬急要文件或案情重大者,應併同檢附公文提閱單(如附
          件十),先提陳幕僚長核閱,並登錄提閱公文登記表(如附件
          十一)後,按收文手續辦理。
    (三)分文人員應視公文內容,依機關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
          如為電子公文,逕於公文系統線上分文;如為紙本公文,應於
          適當位置加蓋單位戳後,依序迅速確實分辦;對來文未區分速
          別而認定內容確係急要者,應加蓋(註)提醒文字,以提高承
          辦人員之注意。
    (四)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
          業務之權責單位為主辦單位,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無法判定主辦單位時,得以口頭請示或簽陳機關幕僚長裁定。
    (五)對於本府府收文分送之文件,各承辦機關不得拒收,如認為非
          屬本機關業務範圍者,應於公文改分表(如附件十二)敘明理
          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改分:
         1、第一次改分:
         (1)一日內改分:經機關首長或持首長授權章者核章後,併同
              紙本公文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
         (2)逾一日始辦理改分:原承辦機關應與擬改分之機關協商並
              獲該機關股長以上層級同意後,由原承辦機關於公文改分
              表內敘明協商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持首長授權章者核章
              ,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如經協商不成,應另敘明協商情
              形並由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為區長)親自核章後,陳請
              府一層裁定。
         2、第二次改分:第一次改分後,受改分之機關如有異議,應經
            一級機關首長(區公所為區長)親自核章後,陳請府一層裁
            定,不得自行移還。如經裁定由他機關主政,應即將公文改
            分表併同紙本公文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
         3、屬本府府收文明顯誤分者,應即退回本府府收文改分。
相關圖表: 附件十公文提閱單.PDF
附件十一提閱公文登記表.PDF
附件十二公文改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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