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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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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收文人員簽收公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受公文或函電時,應以送文簿(單)或郵件回單查對點收,
          並於原簿(單)註明收受年月日時,蓋戳退還送件人;送件人
          如未附送文簿(單),應主動開立收文單(如附件八),開立
          時除指名親拆之文件外,應先至公文系統取號,於收文單上填
          寫收文號及來文相關資料並蓋收文章戳後,交付送件人。
    (二)送件人須面洽者,應先以電話與承辦單位接洽,如有必要再引
          至承辦單位,其所持文件應請承辦單位補辦收文手續。
    (三)封套標明機密或寫明人員姓名親啟字樣之文件及長官函件,分
          別用送文簿(單)登錄,隨收隨送收件人親收或經指定之人員
          點收處理。
    (四)接收電子交換之來文,於檢視來文無誤後,應按分文程序辦理
          ;如發現來文有誤送或疏漏時,應即通知發文機關另為處理。
    (五)接收電子交換之來文,如需列印,應由收方之電腦系統標明電
          子公文;如列印超過二頁以上時,須加印騎縫標識。
    (六)對於發文機關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應依其訊息擷取相
          關資料,並為妥適處理。
    (七)接收傳真公文時,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之規定程序辦理
          收文登錄;傳真之公文非普通紙印出者,應先經影印後,再作
          收文處理。
相關圖表: 附件八收文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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