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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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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機關內部傳遞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內部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急要文件或附有大
          量現金、高額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之公文,應由承辦人員親自
          持送。
    (二)內部傳遞文件以下列各種為限:
         1、文書單位收受之外來文件。
         2、各單位間會辦之文件。
         3、經辦結外發之文件。
         4、機關首長交辦之文件。
    (三)急要文件應隨收隨送,其餘文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
          。
    (四)內部傳遞文件應以送文簿(單)(如附件七)或以電子方式簽
          收為憑,送文簿(單)自最後紀錄之日起,應至少保存一年,
          以備查考。
相關圖表: 附件七送文簿(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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