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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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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公文採線上簽核時,簽核人員應依公文系統之操作指示,以個人
        有效之自然人憑證簽署。
        前項簽署程序,因故無法以個人自然人憑證簽署時,得以公文系
        統之臨時憑證替代,並於該公文送歸檔前完成補簽署程序。但因
        情形特殊,確實無法由原簽核人員補簽署者,得由其職務代理人
        代為補簽署或改以紙本方式重新簽核,並記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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