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如 附件六),並註明月日時分(例如十一月八日十六時,縮寫為) ,以明責任。但決行者得簽名或蓋章,簽名必須清晰,以利辨明 為何人所簽。 公文以線上簽核處理者,則以電子簽章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