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9958910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27
二十七、發文代字應冠以承辦單位之代字,承辦單位如為臨時編組或任務
        編組,得另以代字編定統一代號使用,此項代字均於每年開始預
        為編定為原則,以便統一使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