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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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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各機關公文書應一文一號、收發文同號。
        創簽稿應於陳核前編取文號,再行送陳。
        各機關公文文號,應每年從第一號開始依序編取。年度中間如遇
        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公文文號十一碼,前三碼為年度,中間七碼為流水號,最後一碼
        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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