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各機關公文書應一文一號、收發文同號。 創簽稿應於陳核前編取文號,再行送陳。 各機關公文文號,應每年從第一號開始依序編取。年度中間如遇 機關首長更動時,其編號仍應持續,不另更換。 公文文號十一碼,前三碼為年度,中間七碼為流水號,最後一碼 為支號,其中支號係供作雙稿、多稿公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