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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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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機關之文書作業,均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但
        機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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