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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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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簽、稿之撰擬方式如下: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
              擇之依據,分為下列二種:
            甲、分段式:各段段名與「函」之作法類似,分別為「主旨
                」、「說明」及「擬辦」三段式。即制式簽。
            乙、條列式:條列式之「簽」,則按事理分條敘明。即便簽
                。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
                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3、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
              容主題應避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
              間內完成。
         (5)整潔:簽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並避免獨字成列
              ,獨列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列時,宜儘可能緊湊。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
              力求一致。
         (7)完整:對於每一案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
              、立場考慮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
              ,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文件,構
              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4、製作簽稿,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1)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
              (一)、(二)、(三)……, 1、 2、3.……,(1) 
              、(2) 、(3) 。但其中“()”以半形為之。
         (2)內文:
            甲、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
            乙、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
                應以半形為之。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
              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簽
              ,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限於原來文文末下方空白處
              或背面空白頁簽擬,如不敷使用始得加附便簽或簽辦單簽
              擬。
         2、要領:
         (1)簽應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2)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目的與擬辦,應一段完成
              ,不得分項。
         (3)說明:對案情來源、經過、有關法規或前案及處理方法之
              分析等,作簡要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4)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
              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5)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段
              不重複「說明」。
    (三)稿之撰擬: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公
            告」、「書函」等。
         2、上一層收文或核定案件,其性質屬於次一層權責範圍內,而
            以次一層機關名義對外行文時,其文內應載明「依本府交下
            」、「依本府○○局交下」或「依本府核定」、「依本府○
            ○局核定」等字樣。
         3、文末之首長簽署,敘稿時,無須列註,以求簡化。
         4、一案須辦數文時,得以多稿方式辦理,並於各稿面「擬辦方
            式欄」註明總稿數及各稿稿序(如「雙稿:稿 1」、「雙稿
            :稿 2」)。
    (四)簽、稿應注意事項如下:
         1、先簽後稿之案件,應以核定原簽附稿。
         2、簽稿引用之法令,應將其條文扼要或全文敘入,如文字過多
            不便全文敘入時,應列為附件抄送。
         3、如需另附有關文卷者,應由承辦人員檢齊標示附送,並於簽
            稿上註明。
         4、承辦人員經辦之簽、稿,應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在原簽
            、稿內註明決行層級。如為先簽後稿案件,稿由第二層人員
            依第一層核定之簽代判者,其決行層級仍設為第一層,決行
            欄位應註明或加蓋「案奉核定」之字樣,不得蓋「代為決行
            」章,文末亦無須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局
            長(○○處處長、○○會主任委員)決行」(府文)或「本
            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機關文)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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