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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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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公告」之分段要領如下:
    (一)主旨:為全文精義,應扼要敘述公告目的及要求。其文字緊接
          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二)依據:敘明公告事項所依據之有關法規名稱及條文或機關來函
          ,非必要,不敘明來文日期、字號。其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
          書寫,有二項以上依據者,每項應冠數字,並分項條列,另列
          縮格書寫。
    (三)公告事項(或說明):為公告之主要內容,文字緊接段名冒號
          之右書寫;須分項條列時,應冠數字另列縮格書寫,如內容僅
          就「主旨」補充說明事實經過或理由時,得改用「說明」為段
          名。公告如另有附件、附表、簡章、簡則等文件時,僅需提到
          參閱「某某文件」,公告事項內無須重複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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