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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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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函」之分段要領如下:
  (一)主旨: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二)說明: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
        「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三)辦法: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
        段列舉。本段段名,得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擬辦」、「
        核復事項」等名稱。
  (四)各段書寫方式:
       1、每段均標明段名,段名之前不冠數字,段名之右加冒號。
       2、「主旨」一段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3、「說明」、「辦法」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4、「說明」、「辦法」中,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
          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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