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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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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令」之製作要領如下:
  (一)公(發)布本市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其令文得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
  (二)多種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同時公(發)布時,
        得併入同一令內處理。
  (三)令之公(發)布方式,如為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等
        行政規則,應刊載於本府公報,並得於其他出版品、機關電子公
        布欄公布;如為人事命令,得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
        。
  (四)人事命令分為任免、遷調及獎懲三種;其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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