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令」之製作要領如下: (一)公(發)布本市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其令文得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前。 (二)多種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同時公(發)布時, 得併入同一令內處理。 (三)令之公(發)布方式,如為自治法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等 行政規則,應刊載於本府公報,並得於其他出版品、機關電子公 布欄公布;如為人事命令,得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 。 (四)人事命令分為任免、遷調及獎懲三種;其格式由人事主管機關訂 定。